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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數位發展部新增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時數取得方式之相關事宜,請相關業務人員同仁查照。

一、依教育部114 年9月22日臺教資通字第 1140098693 號與114 年9月30日臺教資通字第 1140100316 號函辦理。

二、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應辦事項規定,資通安全專職(責)人員、資通安全專職(責)人員以外之資訊人員,應按規範要求取得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資通安全職能訓練相關時數。

三、考量各機關應持續訓練資安人員資安專業能力,且依其訓練需求及機關屬性,宜由各機關及其上級機關評估最適宜之訓練方式,爰新增專業訓練時數取得方式如下:

  1. 新增「參加機關本身、上級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開設之資通安全策略、管理或技術訓練課程,且該課程經報請課程開設機關之資安長同意」。

  2. 考量遠距互動課程亦可達到學員互相交流之效果,另新增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得以「遠距即時課程」辦理之彈性規定。

  3. 另為避免將特定資通訊產品宣傳作為訓練內容,新增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不得與特定資通訊產品宣傳相關等規定。

  4. 併附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資通安全管理法常見問題」項次3.15修正對照表(如附件1)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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