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因配合「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自114年12月1日施行,爰自同日停止適用,相關業務人員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5年2月3日臺教資通字第 1150010590 號函辦理。

二、數位發展部業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於同日施行,爰旨揭設置要點配合停止適用。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