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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0款所稱「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相關資訊,相關業務人員請查照。

一、轉知數位發展部115年3月26日數授資法字第11500012432號令,有關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0款所稱「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是指「當機關核心業務系統無法於可接受時間回復正常運作,恐立即影響社會日常運作、重要產業營運及金融營運者」。

二、數位發展部將辦理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0款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納管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核定作業,數位發展部已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數授資法字第11500012432號令評估納管機關並配合數位發展部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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