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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轉知行政院函「受託者資通安全聯合查核指引」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旨揭指引前經行政院110年12月14日院臺護字第1100194960號函訂定分行發布,並試行1年期滿在案。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下稱資安署)已另建立相關配套機制供各機關有所遵循,爰該指引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各機關辦理旨揭聯合查核作業,得參考資安署網站公告之受託者資通安全聯合稽核計畫辦理(網址:https://gov.tw/Q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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